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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銷售合同和形式發票

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 2020-07-22 15:06:45點擊:

            對于外貿人來說,這兩個文件是每個業務的起點,越來越正規的今天,所有業務的開展都是需要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文件以確定訂單的。

            在業務實操過程中,只不過有的選擇簽訂形式發票,有的選擇簽訂銷售合同,有的是賣方出具,有的是買方出具。

            形式發票和銷售合同的區別相信大家都清楚:

            形式發票PI (Proforma Invoice)就像字面所說的,形式,對雙方并沒有約束,就如法律上的要約邀請,賣方邀請買方確認銷售條件;而銷售合同 SC(Sales Contract)比較正規,規定有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,而且合同內容比較完整,還會約定保險條款、索賠條款、仲裁條款、不可抗力等,有時還會有溢短裝條款、品質公差條款等。

            實際業務中二者如何選擇,很多外貿人是被動的:比如訂單細節一旦確認下來,很多客戶就要求賣家直接開具PI用于支付定金;有的需要開具PI用于去銀行開立LC. 作為外貿人,看到訂單確定了,馬上歡天喜地的按照客戶的要求準備PI。

            但實際上PI并不能代替銷售合同所起的作用,銷售合同才真正具有法律意義,一旦日后買賣雙方發生合同糾紛,形式發票是不足以作為保護賣方利益的證據的。

            可能有的小伙伴說,雖然我們簽訂的PI,但是客戶給打了定金就意味著客戶對訂單的認可,確實,從業務操作角度說是這個道理;可一旦后續業務發生糾紛,只有銷售合同約定的買賣雙方權利義務才能真正起到約束,拿大家都熟悉的中國出口信保為例,投保及日后發生風險的報損,都需要提供銷售合同作為業務真實性的核實依據。更何況,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備案,是必須提供銷售合同的;近期銀行在審核受限國家入賬時,也要求必須提供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/售貨確認書 SALES CONFIRMATION而非形式發票PROFORM INVOICE進行審核。

            因此一勞永逸的辦法還是要回歸到簽訂銷售合同。

            那有些小伙伴問了,我們好不容易談下來的訂單,客戶就是要簽訂PI,怎么辦呢?

            給大家的建議:可以直接開具銷售合同給客戶,有些國家或銀行并不一定需要PI才可以安排付款。如果覺得客戶就是必須要PI,那么可以同時開具PI和銷售合同給客戶,畢竟外貿人在顧及買家需求同時,也要防范自身貿易風險。

            有的小伙伴在業務中也會經常遇到有些客戶直接發送其自己公司的PO Purchase Order,上面也沒有蓋章,這種情況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再開具一份銷售合同發送給客戶,讓客戶協助回簽。

            外貿業務本就復雜多變,全球新冠疫情加之個別國家貿易保護盛行,會讓外貿人越來越缺乏安全感,更加關注細節,是對我們外貿人最好的保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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